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車輛品牌、駕駛證號碼、保險憑證號碼、碰撞地點後,離開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二)在道路上發生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三)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壞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待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應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湘西律師解釋道:
交通事故的適用需要結合生活中的壹些案例知識,才能更好地解決交通事故中的法律糾紛,在實際應用中註意法律的靈活運用。
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必須在第壹時間點亮車輛的危險警示燈,並在車輛後部設置危險警示標誌。這樣做的好處是防止後面的車追尾,保證車內的人和車本身的安全。
除了設置警示標誌,還要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給保險公司的理論事故證據。移動車輛前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否認的問題。然後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這樣就可以去定損機構對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和檢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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