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判決書、戶口本等材料直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處重新登記結婚。所以,只要雙方願意,離婚後隨時可以復婚,只需要辦理相應的復婚手續。
再婚程序:
1,應用。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報單。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再婚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復習並註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經審理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撤銷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出具復婚登記證明,發生法律效力。
5.註冊程序。
再婚需要的材料:
1,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異的,還應持有離婚證;
4.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體檢;
5.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當事人的復婚申請,並在婚姻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復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6.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在領取結婚證後恢復夫妻關系。
離婚後再婚的限制:辦理再婚登記手續後,應撤銷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出具再婚登記證明,方可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雙方離婚後都想復婚,手續和結婚時差不多,只是缺少體檢。但在復婚過程中,需要撤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並向雙方出具登記證明,才能認定雙方復婚成功,具有夫妻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離婚男女,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本條例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適用於再婚登記。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