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店前使用權的基本規定
《民法典》明確了店鋪門前使用權的基本原則,即店鋪經營者有權合理使用門前公共空間,但不得侵害相鄰權益人的合法權益。這意味著,店鋪經營者在設置廣告牌、擺放商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確保交通、采光、通風等相鄰權利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第二,鄰接權人權益的保護
相鄰業主對店前公共空間有壹定的使用權,如交通、采光、通風等。店鋪經營者使用店前公共空間時,應當尊重相鄰權利人的權益,不得設置障礙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其正常使用的行為。同時,鄰接權人也有權要求店鋪經營者停止侵害其權益的行為,並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商店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店鋪經營者行使門前使用權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共秩序,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同時,店鋪經營者也應積極維護門前環境衛生和秩序,確保公共空間的整潔和安全。對於因店前公共空間使用不當造成的糾紛或損害,店鋪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爭端解決機制
店鋪經營者與相鄰權利人就前門使用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民法典鼓勵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問題,以維護和諧的社會關系。同時,相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構也應積極履行職責,為糾紛解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總而言之:
《民法典》關於門前商鋪使用權的規定,旨在平衡商鋪經營者與相鄰權利人的權益,保障門前公共空間使用時的相互尊重與和諧。店鋪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相鄰者的合法權益;鄰接權人也有權要求店鋪經營者停止侵害其權益。壹旦發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以保持良好的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8條規定:
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91條規定:
房地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96條規定:
物業權利人使用相鄰物業進行用水、排水、管道鋪設等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