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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未經他人同意拍照或錄像合法嗎?

這是侵權行為。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許可拍攝他人視頻,侵犯他人肖像權。

法律分析

未經他人許可,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他人形象,或進行收藏,即使此類收藏只是私人愛好,並未公開發表,侵犯了他人肖像權。肯定是違法的。當然,當事人不能對攝像頭做任何損壞,這有損壞他人財物的嫌疑。他可以要求拍攝者刪除相關信息或圖像,他擁有制作肖像的專屬權利。就攝影而言,即通過攝影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人像的全過程。肖像制作專有權包括:第壹,肖像所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會的需要,決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或者讓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二,肖像權人有權利。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構成侵權。我們在理解“肖像制作權”的時候,往往認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所有者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嚴格的理解應該是:是否侵犯肖像制作專有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肖像所有權人的許可。即使是以占有為目的的未經許可的制作,也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的直接利益。那麽,也構成了侵犯肖像權專有權。就攝影師而言,只要妳把相機對準壹個自然人拍攝人像,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強行拍照,就是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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