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動產查封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執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繼承證書、生效判決或者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在查封登記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法院判決或其他執行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履行而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法院不僅可以查封房屋,還可以對房屋進行拍賣或變賣處理,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要解除查封,需要根據法院的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否則法院不會解除查封,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立案階段壹般有訴訟保全階段、訴訟階段和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到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可以繼續住,強制執行階段不能。至於要不要強制執行,法律上有規定,家裏唯壹的普通房子不允許強制執行。當然,法院會繼續查封,強制執行的主要處置方式是拍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