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涉及合同、不當得利糾紛等案件。應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人未經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根據該條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駁回起訴的決定不影響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影響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當事人堅持不經仲裁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仲裁裁決有效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後,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仲裁裁決,爭議事項不得再次審理。
如果當事人覺得仲裁裁決不公平,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具有法律上的終局性和可執行性,但當事人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必須在仲裁裁決作出後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且必須符合法定的撤銷理由。
如果當事人不經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駁回訴訟。當事人應先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遵守仲裁裁決。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涉及合同、不當得利糾紛等案件,當事人應當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