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的條件
1.合格的私人檢察官。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因受脅迫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法辨認,或者因老、病、盲、聾、啞等原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當面辨認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是由自訴人的起訴引起的。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不介入,所以不存在公安機關偵查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自訴人在起訴時應明確控訴的對象。不能指定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還應當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罪名,請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三類案件和具體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4.受害者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5.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壹十三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壹十四條已經查明死因而未保存必要的屍體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