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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壹切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對嗎?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壹切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句話是正確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定義:“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以法律適用為特征,排除無效的民事行為,可以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是表意的、有目的的,不包括事實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

因此,該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壹旦作出,即受法律保護,並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它的上位概念民事行為不是。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存在如果沒有法定的公示形式,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在我國物權法中,基於公信力,是能夠讓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的。不動產的公示形式是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公示形式是變更登記。比如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所有權人為A,但錯誤登記在B名下,那麽B作為無權人,與C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以國家信譽為基礎,以國家信譽為保證,除非有相反證據,房屋登記機構的房屋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為房屋所有人。為了保障市場經濟中的交易安全,簡化交易程序,我國法律(如果買受人在購房時不得不調查房屋來源,登記人是否為業主,如果他忽略了壹個細節,連自己的合法權益都無法保障,就會限制交易流通,使市場經濟萎縮。),若C符合善意取得中善意第三人的要求,並完成變更登記,則C取得房屋所有權。甲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不能利用該權利對抗丙的善意取得,只能主張乙侵權,要求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動產所有權的公示形式是占有,而動產交易的法定公示形式是交付。同樣,在上述例子中,甲與乙、丙與乙作為無權人,與丙簽訂了電視機等動產買賣合同。基於公示原則,乙的占有使丙有理由相信乙是電視機的所有權人,符合善意取得並完成交付的行為。即使a主張所有權,仍然無法對抗c。

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無權處分。

但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是作為動產的贓物、遺失物、埋藏物等。作為買受人,即使符合善意取得的標準,仍然不允許主張上述幾類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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