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向采購人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在提交上述材料之前,供應商應保證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實、合法和有效的。如果提供虛假材料,將面臨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是規範我國政府采購行為的基本法,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要求和應提交的材料。第22條是關於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應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幾類:
1.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這是反映供應商財務狀況的重要依據,可以證明供應商有足夠的資金和能力履行合同。
2.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證明:這些證明材料能夠證明供應商的合法經營及其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經濟實力。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能夠證明供應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無重大違法記錄聲明:這是供應商自我聲明自己的守法狀況,以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這是證明供應商有合法授權或委托的文件。
6.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這可根據具體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確定,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計劃書、產品介紹等。
在提交上述材料之前,供應商應仔細審查所提供的材料,以確保其真實、合法和有效。如果提供虛假材料,將面臨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向采購人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這些材料旨在確保供應商具備履行合同所需的資質和能力,且無重大違規記錄。在提交這些材料之前,供應商應仔細審查並確保其真實、合法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