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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以被執行人名義拍賣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欠款的。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嗎?

被執行人名下拍賣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欠款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拍賣債務人財產後,如果拍賣方式不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執行其他財產,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法律分析

在執行的特殊階段,執行法官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壹般只調查房產、車輛、銀行賬戶。如果找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法官將發布暫停執行的裁定,然後申請人將提供財產線索,然後執行將恢復。在執行階段,申請人要主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的調查範圍非常有限。只有將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盡快結案。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個人持有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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