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格權的特征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基本權利。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自出生起享有人格權,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人格權。其取得不需要民事主體的積極作為,而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人格權作為壹種固有的權利,始終伴隨著民事主體。當然,人格權本質上還是壹種法定權利,保護人格利益的範圍和方式實際上是權利人因為法律的肯定而享有的。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有的民事權利。壹方面,人格權是維系民事主體資格的前提,人格權的缺失會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虛化;另壹方面,從其權利構成要素來看,任何人格權都必須依賴特定的民事主體才能彰顯其價值和人格。在具體的法律效力上,人格權的特定性體現在對權利的放棄、轉讓和繼承的限制上。
二。壹般人格權的主要特征
1.概念內涵的抽象。壹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是抽象和具體的哲學範疇在人格權領域的應用。具體人格權借助已知的人格要素,采用類型學的方法分析人格權的內涵;壹般人格權通過抽象演繹概括了人格權的價值核心。
2.權利的廣泛性。壹般人格權具有抽象的概念內涵,表現出很強的涵蓋能力:既可以包含法律已經明確肯定的人格權內容,又可以吸收法律人格權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
3.權利地位的基礎。壹方面,壹般人格權作為人格權內涵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能夠更加全面、恰當地反映人格權的基本內涵和價值;另壹方面,壹般人格權作為人格權價值核心的集中體現,也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具體人格權的價值基礎和源泉的作用,為後者的合理性論證提供了理論和規範支持。
三。人格權的主要功能
1,控制。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意思支配自己的人格利益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誌直接保留或支配自己的人格利益。
2.使用權。權利主體可以依法通過自己的意誌實現人格利益,即通過各種活動體現個人活動的特征以區別於他人,體現個人存在的價值,滿足自身的需要。
3.處分權。人格權的法律處分主要體現在權利主體通過法律行為(如合同)將部分使用人格利益轉讓給他人,典型的處分方式有如姓名、肖像的使用許可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