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悔改有關的事項: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是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犯罪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
3.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四、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5.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後適用於案件審理的程序;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6.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