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
(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
(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
(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
第壹百壹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