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關於生產者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投訴舉報的規定。
第四十條信訪人在檢舉、控告和申訴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權檢舉和控告黨員和黨組織的違法亂紀行為。
(二)黨員對紀律檢查機關作出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提出申訴,要求復議和復查。
(三)提出檢舉、控告或者申訴後,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得到答復的,有權要求受理機關負責答復。
(四)有權要求與舉報、投訴或申訴有關聯或牽連的承辦人回避。
(五)有權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和承辦人的失職和其他違紀行為。
(六)因檢舉、控告、申訴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有權請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二十七條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對受理的舉報、投訴和申訴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對應上級處理的問題,要迅速上報上級處理;對應由本級處理的問題,本級有關領導或者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下屬處理的問題要迅速轉給下屬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於上級紀檢機關報告查處結果的案件,紀檢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壹般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結果;不能按時報告的,要說明原因,處理情況。對不要求報告結果的舉報、投訴、申訴,也要及時調查處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責。
擴展數據:
屬於哪壹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問題,由哪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查處。重要問題應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國市關於生產者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投訴舉報的規定。
第九條對第七條、第八條所列範圍以外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幹部的檢舉和控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處理。重要問題應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黨員的檢舉和控告,壹般由黨員所在黨組織調查處理;上級紀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壹條中央以下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收到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檢舉和控告,必須報請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
第十二條對黨員和黨組織的檢舉、控告,需要立案檢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檢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立案,如果控告人、檢舉人確有缺點、錯誤,紀檢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可以責成控告人、檢舉人作出檢討或者說明,或者通過黨內生活進行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