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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區別

法律地位不同,法律依據不同,主體責任不同。

1,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民主自治機構;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基層民主自治機構。

2.法律依據不同:村民委員會適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適用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3、主要職責不同

村委會:宣傳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居委會: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責是什麽?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責是:當好主任的參謀和助手,協助主任安排檢查和總結工作,幫助和指導各工作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工作;協助管理村民委員會的財產和經費的收支,積極發展本村的服務等公益事業,負責各種資料和數據的積累和保管,及時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成員中的基層崗位,其工作內容包括:

1,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促進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2.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

4.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5、組織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6、組織實施村莊建設規劃;

7、協助維護本村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建議;

8、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協議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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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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