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
2.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3.失信人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可以刪除失信信息。
人民法院也可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用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