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部發布了《軍人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第十壹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省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武部設立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條件的可以在軍級以上單位設立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系點。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托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建立軍隊法律援助工作站。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鄉(鎮)人武部和營級以下部隊設立法律援助聯系點,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軍隊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二)有具備壹定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
(三)有必要的工作經費;
(四)有規範的工作制度;
(五)統壹標識和宣傳欄。
第十三條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責包括:
(壹)受理軍人家庭法律援助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將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移交有權辦理的法律援助機構;
(二)在軍人家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
(四)辦理簡單的非訴訟法律援助事項;
(五)收集、分析和提交軍人家屬合法需求信息。
第十四條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在接待場所和相關網站公示軍人家屬法律援助的辦公地址、通訊方式、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等信息。
第十五條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建立軍人家屬來信來訪登記制度。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程序,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對於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當告知相關規定,引導當事人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第十六條軍隊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向所在部隊法律援助機構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行安排人員或者指派律師到軍隊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