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職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2008年6月65438+10月1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工作1年後,按1個月工資計算。
3.本單位工作年限從本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因各種原因未簽訂或已簽訂的幾份勞動合同不連續的,包括因單位原因停工期,應當計算工作年限。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因非本人原因從原單位分配到新單位工作的,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在新單位的工作年限;原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單位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
(1),以聘任制形式改變工人崗位;
(2)因資產業務轉讓、資產合並、重組等原因導致員工崗位變動;
(三)安排勞務人員在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之間流動;
(4)、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與職工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1,基數。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內所獲得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當然還包括加班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個人扣除部分。
2.底線。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或者按照實際工作月數不足12個月計算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上限。月工資高於單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即月工資和工作年限封頂。
1,n:指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月數,符合上篇《如何閱讀經濟補償金》中介紹的21五類情況,單位將按照月工資*補償月數支付經濟補償金。
2.N+1:符合《如何閱讀經濟補償金》中介紹的第三類“非過失辭退”的三種情形,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1”是指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代通知金)”,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其他情形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適用。
3.2N:是指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賠償,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即支付2N經濟補償金:
(1),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比如第三期女職工,工傷停工期內的職工(即保護期內辭退職工)。
(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過失辭退。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如用人單位在未事先通知工會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等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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