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書記處工作條例》。
第二十四條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會議議程由中央政治局在壹定範圍內征求黨的意見後確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中央委員出席,才能舉行。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所討論決定的不同事項,以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贊成,通過。未出席會議的成員的意見不計入投票。候補成員不投票。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政治局可以先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追認。
第二十五條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壹般不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議程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決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應有超過半數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會議才能舉行。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共政治局會議決定問題要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要逐項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不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議程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決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決定問題時應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總書記指示,中央書記處召開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有關事項。會議議程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決定。
第二十八條黨中央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和專門會議,分析形勢,部署工作。
第二十九條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總書記指示要求,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召開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協調相關領域重大工作。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或審查。
有關事項經中共中央決策審議協調機構會議審議後,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黨中央就黨和國家的重要方針政策、重大問題和重要人事安排進行協商,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通報重要信息,交流思想,增長見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