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全面、完整、規範地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確保公示信息的準確、合法、不遺漏,方便人民群眾查詢和核對。
2.宣傳內容。
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內容包括:行政許可決定的文號、項目名稱、審批類別、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代碼和許可機關,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行政處罰事項公示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文號、處罰名稱、處罰類別、處罰理由、處罰依據、行政相對人代碼、處罰結果、處罰機關。
3.公示時限。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行政執法公開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4.宣傳渠道。
“雙公示”的載體包括文字材料、報紙、辦公室公告欄、政府網站等。,以網站宣傳為主要方式。
5.公開調查。
個人或單位可在相關網站查詢公示信息,也可持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查詢相關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