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務是壹種基於信用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已投入信用的委托人、被信任的受托人和受益於他人的受益人。
信托業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任關系建立的前提。壹個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壹個是對受托人配套能力的信任。
2.信托財產和財產權利的轉移是設立信托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此,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基於財產利益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外,其他任何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或財產權利,如財產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3.在信托關系和利益管理的三方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受益人,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面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這是信托的壹個特點。而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這也是信托的另壹個重要特征。這種信任關系體現了五層含義:
①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委托人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
(二)受托人完全以其個人名義管理信托財產;
(三)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4.這份遺囑是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
⑤受托人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得為受托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得為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信托是他人管理、使用和處分財產的財產管理制度。
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功能和唯壹服務宗旨,在其業務中體現了經營、使用、處分和管理財產的功能,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保險、證券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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