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侵未成年受害者有哪些保護措施?
1.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合作,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幹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移安置等保護措施。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合作,對遭受性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幹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移安置等保護措施。
第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權利?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被害人不服訴悔決定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當庭出示或者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是被害人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應以委托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準,可以全部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應當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的合作。,並對遭受性或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幹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移安置等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