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出讓時,自建房壹般可以自由買賣。個人自建房俗稱小產權房。如果他們有房產證,可以自由交易,但是受到壹定條件的限制。比如允許他們在同壹個村集體自由交易,也就是說只能賣給村民。現在大城市很多人買不起商品房,就會選擇小產權房。其實是有壹定風險的。小產權房交易只能說不違法,但不壹定合法。建議購買小產權房時,選擇房產證和土地證。同時,購買者要滿足相應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房屋所依賴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因此購房人必須是村民集體成員,城鎮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