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爭議;
(二)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三)超出規定期限申請仲裁審查的;
(四)確認勞動關系;
(五)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
關於第壹篇文章
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案件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壹)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請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爭議;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爭議;
(四)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雇工之間的糾紛。
關於第2條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超出此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關於第3條
勞動仲裁復議申請期限超過期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有權發出駁回通知書並作出裁決。法律不保障懶人的權利。
關於第4條
勞動爭議委員會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仲裁和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勞動法的特別法,是普通法。最基本的資格是要有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沒資格談仲裁調解。
關於第5條
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仲裁調解協議已經雙方同意並簽字,人民法院確認合法並執行。妳說這個時候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