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總體運行順利,但由於還處於起步階段,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

(壹)制度不平衡。有的檢察官認識不夠,片面強調工作工作量和難度大大增加,人多案少,不想用也不用。定刑量刑建議率與法院采納率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采納率高的省份為78.8%,采納率低的省份僅為27.7%;采用率高的省份達到97.5%,低的只有69.9%。由於工作費時費力,對擬提出緩刑或管制刑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評價的積極性不高。對於壹些符合條件的案件,我們沒有主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普法宣傳不夠,做當事人工作容易遇到不理解甚至誤解,制度的社會認知度有待提高。

(2)辦案質量和效率有待提高。部分檢察官審查把關不嚴,存在因認罪認罰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的問題。部分檢察官因片面追求適用率而放縱犯罪嫌疑人或辯護律師,影響公正辦案。耐心和細致的法律解釋是不夠的。壹些被告人要麽通過上訴“留在監獄”來制造時間差,要麽利用“上訴不加刑”的原則違背承諾,反悔上訴。對於被告人悔罪上訴的抗訴條件,法院未采納量刑建議,我們並不確定。既有抗拒的問題,也有抗拒的問題。

(3)需要加強銜接和協調。作為壹種新的制度,執法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但也存在經驗不足、認識不統壹等問題。與偵查機關溝通不夠,部分地區在偵查階段積極適用制度、推進認罪認罰從寬的教育很少。壹些檢察官和法官對量刑建議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檢察官錯誤地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理解為應當全部采納;壹些關於確定刑罰和量刑的建議不夠合理。量刑建議咨詢機制不健全,主動聽取律師意見不夠,影響了量刑咨詢的效果。值班律師資源短缺、經費不足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在壹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但缺乏律師的參與。

(4)能力素質不適應。檢察官在辦理疑難、復雜、新的案件時,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善於釋法、說理、溝通、協調。有的量刑建議不規範,不同檢察官對量刑標準的理解不同,特別是對緩刑和財產刑,有的量刑建議不恰當。檢察官被追捕和腐敗的風險在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降低減刑的條件和限度。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

  • 上一篇:為什麽說取消酒駕的五個理由還是沒有說服力?(每日觀察0050)
  • 下一篇:如何理解《勞動人事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五條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