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擅自設置和使用無線電對講機,影響了合法設置單位的正常業務開展,嚴重擾亂了電波秩序。甚至可以幹擾空中導航、水上遇險、公安、消防等重要無線電通信業務。,對電磁環境影響很大。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