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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九章處理處罰

第四十壹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應當回避而不主動回避的;

(二)自知道投標供應商是評標委員會成員至評標結束期間,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當傾向的;

(五)未按照評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上公告。省財政廳取消其專家資格,收回《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披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價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投標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選擇確定評標專家,或者未經批準選擇確定評標專家,或者故意泄露所選擇的評標專家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暫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四十四條采購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本辦法關於評標專家的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評標過程中履行義務,遵守工作紀律。

第四十五條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和采購人代表嚴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其評標工作,並按規定更換評標專家或采購人代表。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管理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不當幹預政府采購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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