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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禁止在公共場所戴假面具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滲透,保障各族人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傳承中華文化和優秀傳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禁止在本市公共場所穿蒙面罩袍。

在公共場所穿戴其他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服飾、徽章、用具、紀念品、標識和標誌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本市公共場所禁止穿蒙面罩袍的管理實行統壹管理、教育引導、依法處罰的原則。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

(壹)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二)企業生產經營場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點;

(四)學校、醫院、幼兒園;

(五)街道、道路和社區公共區域、休閑娛樂場所;

(六)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場所。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公安機關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穿蒙面罩袍管理的主管部門。

人民教、工商、質監、文化、教育、婦聯、工會、* *共青團等部門和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宣傳和實施工作。第七條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做好公共場所禁止穿蒙面罩袍的管理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宣傳、說服教育工作。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制度的落實;

(二)做好公共場所的宣傳教育工作,對違反本規定者進行引導和勸導,勸其主動終止行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穿著蒙面罩袍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工作消極懈怠的,由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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