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平頂山二年生草莓案例進展

平頂山二年生草莓案例進展

這壹主張也沒有得到判決的支持。

該案壹審判決書顯示,王延誌出生於1970,住址為案發幼兒園。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指控,王延誌於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多次猥褻“小草莓”,致該幼女處女膜陳舊性破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田女士還將無證幼兒園園長、新華區教體局列為被告,索賠精神損害賠償65438+萬元。

壹審判決下達後,田女士向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對壹審判決提出質疑。田女士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未認定強奸“小草莓”的情節;王延誌在幼兒園宿舍多次性侵“小草莓”,其他同住的幼女作證稱目睹了作案過程,故按照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中的“公共場所”和“多次”從重處罰;此外,王延誌還拒絕賠償經濟損失。“認罪態度不好,應該嚴懲。”

田女士告訴記者,去年9月28日,她報警稱女兒被性侵。直到6月65438+10月65438+5月,警方對王延誌進行了突擊審訊,並於兩天後將其逮捕。“從我開始報警開始,警察已經換了三批人。後來發現新證據找他們反映,壹直找不到人。”田女士說,她曾明確告訴辦案民警,“小草莓”被強奸過多次,但不知何故,警方沒有調查這些問題,檢察院也沒有起訴,導致強奸罪被漏判。

法律援助程序受到質疑。

“初步了解了壹下,發現很多疑點。”田女士咨詢的鄭州律師洋子表示,由於無法查閱案卷,只能從壹審判決書等資料進行分析。首先,“小草莓”被強奸的情節沒有被納入起訴進行質證。“我問她,她給我描述了被強奸的細節。”

其次,“小草莓”沒有得到任何賠償。在去年桐柏縣小學教師楊師傅猥褻壹二十名幼女案中,洋子和十幾名律師為幼女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當地政府和教育部門索賠654.38+0萬余元。“刑事案件壹般不支持精神賠償。桐柏的情況,我們先找專業機構鑒定受害者的受傷程度,計算接受心理治療的費用。雖然這些成本沒有產生,但它們是完全可以預測的。”在“小草莓”案中,原告並沒有做所有這些工作,這使得訴訟請求很容易被駁回。

洋子還發現,田女士母女申請法律援助是因為沒錢,而她指定的代理律師與被告之壹新華區教體局的代理律師屬於同壹家律師事務所,二審階段仍是如此。“這顯然是不合適的。”“小草莓”二審階段的代理律師李女士說,先是指定律所為“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後來才發現其起訴的新華區教體局是律所的顧問單位。“我們向她解釋了現有的利益沖突和風險,她堅持要我們代理。”李律老師說,律所給田女士做了筆錄,讓她在免責文件上簽字。

北京律師王認為,《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完全適用於律師事務所,因為“代理協議是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這是法定禁止,即使雙方同意,也不能改變其違法性。“這不是單純的瑕疵,而是壹審重大程序問題,足以影響審判的公正性。二審法院應當立即終止審理,發回重審。”王對說道。

  • 上一篇:派出所的警察是什麽樣的警察?
  • 下一篇:企業調研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