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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同意改名怎麽辦?

可以再去派出所申請。但是,公民姓名的使用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名稱,有關登記機關有權拒絕。公民有依法改名的權利,但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因為改名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產權證等壹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也會造成很多麻煩。公民盲目拒絕改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民改名違法的,公安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設置檢查站實際上是不合理的,因為改名權屬於公民個人,不受侵犯,拒絕辦理。這是壹個被動的辦公室。

要更改成年人的姓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第壹,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願望;

2.二是理由要充分;

3.第三,我承諾,我將承擔因我改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擇壹種當地通用的文字作為居民身份證上用中文登記的內容。

法律依據: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成年人有權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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