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更改成年人的姓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第壹,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願望;
2.二是理由要充分;
3.第三,我承諾,我將承擔因我改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擇壹種當地通用的文字作為居民身份證上用中文登記的內容。
法律依據: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成年人有權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