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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出租人?

出租人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出租人。原則上,出租人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出租人有權檢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同時出租人有義務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使用權,並負責檢查和維護租賃物在使用期間的安全,確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壹套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從出租人的角度來看,租賃可分為經營性租賃、銷售型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債權型經營性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需征得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的,必須征得所有人同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六種人:1,產權人;2、國有企業的產權管理;3.典當行在典當期間可以出租典當行取得收入;4、使用權,依法取得某項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出租該財產;5.占有人,即善意地將財產據為己有的人;6.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房屋轉租,在新的租賃關系中成為出租人。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應依法納稅。稅務機關可委托各級政府外來人口管理部門、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其他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確認具有稅費征收能力的單位作為征收人,負責出租房屋稅收的征收工作。應付稅款因地而異。以北京為例,出租方要繳納的稅費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城市房產稅、印花稅。現在除了個人所得稅是按照現行辦法申報繳納,其余的只需要按照實際收入的5%來征稅,其他的稅費就不用交了。除合同印花稅由雙方各承擔50%外,所有稅費均由出租方支付,而不是由承租方支付。在租賃開始日之前,在談判過程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可能會產生壹些與溝通、差旅和租賃相關的費用。這些費用很少,壹般由雙方承擔。數額較大的費用應該由哪壹方承擔或者雙方如何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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