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環保局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1.1主題內容_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也規定了標準實施中的各項要求。
1.2適用範圍
_1.2.1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根據綜合排放標準和工業排放標準互不交叉的原則,對於鍋爐,GB 1327-91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橋標準,GB 9078-1996工業爐窯GB 13223-1996冶煉佛,GB 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1996《水攪拌站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惡臭物質。車輛排放應符合GB 14761.1 ~ 14761.7-93《汽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氣應符合GB 14621-93《摩托車排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其他大氣汙染物均應排放。
_1.2.2本標準實施後發布的工業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其適用範圍中規定的汙染源不再通用。
_1.2.3本標準適用於現有汙染源大氣汙染物排放的管理,也適用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和驗收以及投產後大氣汙染物排放的管理。_
2參考標準_下列標準中包含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_ GB/T 16157-199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和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_3個定義_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標準狀態_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規定的所有標準值均基於標準狀態下的空氣。_
3.2最大允許排放濃度_指1h任壹時刻處理設施後排氣清單中汙染物平均濃度不應超過的限值;或指在1h的任何時間,無處理設施的排氣管中汙染物的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的限值。_
3.3最大允許排放率)_指在1h某壹高度排氣筒排放的任何汙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