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配合疫情防控的後果
1.在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防控工作,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
2.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二、如何做好疫情防控?
1.出門戴口罩,勤洗手。
2.加強體育鍛煉,增強身體抵抗力。
3、不要去人多聚集的地方,不要去湊熱鬧。
4、及時報告,出現發熱、咳嗽,及時向社區或村委會報告。提高個人意義,加強個人防護,學習疫情相關知識。
三、違反疫情防控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場所,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的。
2、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規定的身份登記。
3.封閉社區居民拒絕配合封閉社區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
4.通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拒絕配合或者以打卡等方式拒絕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5、納入核酸檢測範圍,人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
6、健康代碼為黃色代碼、紅色代碼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護或集中隔離觀察。
7、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特別是重點地區居住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
8、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
9.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10,集中隔離後不按規定接受健康監測管理,經勸阻無效。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屬住處開設棋牌攤、麻將館,非法銷售感冒藥、退燒藥。
12,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規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被勸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