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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哪些領域推動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解釋》中,第十八條對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內容有規定。國家推動建立城市、市場、生態、文化、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首先,以推進該制度建立和權利行使的河北省為例,介紹了該規定的具體實施情況。在城市管理、農業、商品流通等領域,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執法綜合試點工作,旨在解決行政部門執法工作重疊、執法部門重復執法、執法活動不當、幹擾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等問題。

其次,全省有廊坊、滄州、秦皇島、承德四個地級市,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要求,有序推進執法工作。

而且上述行政管理部門也在執行規定的過程中,根據實際執法發現的新問題,由相關主管人員進行記錄。以便在執法工作最終分析時向上級規章制定部門提供反饋。

同時,在農業、林業領域的行政執法系統中,也正在試點農產品流通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提高了城市、生態、農林、商品流通等行政部門的執法效率,簡化了工作人員的工作流程,有效節約了執法部門的人力、財力、物力,這是《條例》帶來的積極影響。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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