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頒布實施,旨在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防洪減災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根據該法,國家將采取壹系列加強措施,包括:1。加強水資源管理。規劃和協調黃河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合理配置和嚴格控制各類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排放。第二,生態環境保護。嚴格控制圍墾、采伐、放牧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推進生態補償機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修復和保護。第三,防洪減災。制定完善黃河流域防洪工程規劃,強化山洪預警、防禦和救災能力,提高黃河流域綜合防災能力。第四,加強檢查、監控和管理。設立黃河保護專項資金,加強對黃河流域各類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監控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在黃河流域保護中,個人應該做些什麽?從小事做起,個人可以減少用水量,節約水資源;不亂扔垃圾,保持環境清潔;不捕魚,不捕殺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不傾倒廢棄物、排放汙染物、養魚等。擅自入河保護黃河水資源的;不燒荒山、毀林等破壞山地生態的行為,維護黃河流域生態平衡。
《黃河保護法》制定了許多具體措施,加強對黃河流域水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防洪減災的監督管理。個人也要註意保護黃河流域的環境,從自己做起,共同保護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黃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六條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的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黃河流域相關地方要根據需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劃、監管、執法等方面加強合作,共同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建立黃河流域省際河湖水長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河湖長負責河湖的管理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