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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減災法實施時間

1998將於3月1日實施,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將於2009年5月1日實施。2008年2月27日,為了預防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2008年起,

為了預防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自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

不過最新版本是2009年更新的。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建設、民政、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防震減災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六條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能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監測和預防活動,監測和預防地震。

國家鼓勵和引導誌願者參與防震減災活動。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執行抗震救災任務,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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