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壹個法律概念,其界限是明確的,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我國,所有公民從出生到18都是未成年人。在《民法通則及其解釋》、《刑法及其解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對這壹特殊群體的相關問題做出了特殊規定。比如《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47條規定:“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類似的規定不勝枚舉。可見,“未成年人”壹詞是法律上用以標識特定人群的法律術語,具有規範、明確、合法的特點。中國的兩部未成年人專門立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使用了“未成年人”壹詞,進壹步肯定了“未成年人”壹詞的法律概念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