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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暑降溫費繳納標準及規定(最新)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支付高溫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室內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常見的高溫作業包括建築工人、不開空調的公交車司機、室外環衛工人)勞動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制定。如遼寧省每年6、7、8月向勞動法繳納防暑降溫費;比如天津防暑降溫費的繳納時間是6

九月。高溫補貼不是每個勞動者都能拿到的。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勞動者,可以獲得高溫補貼。由於國內各城市的差異,高溫補貼標準(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間並不統壹,各省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發放標準,但高溫費基本是按月、按日發放。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有什麽區別?

1,支出性質不同,高溫津貼屬於工資薪金;防暑降溫費屬於員工福利;

2.發行對象不同。高溫津貼的對象只是企業內部部分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員工;高溫季節向企業全體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費;

3.發放形式不同,高溫津貼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防暑降溫費既可以貨幣形式支付,也可以實物支付;

4.由於工作環境的不同,高溫津貼只適用於在室外溫度高於35℃,室內溫度高於33℃的環境下工作的員工;防暑降溫費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沒有特殊要求;

5.由於核算方法不同,企業在給員工發放高溫津貼時,要支付工資薪金。企業發放防暑降溫費應作為福利費支付。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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