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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他人是什麽罪?

威脅恐嚇他人構成恐嚇罪。

法律分析

恐嚇罪是指通過傷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我、名譽、財產,對他人的安全有危險的方式進行恐嚇的犯罪行為。臺灣省刑法侵犯自由罪之壹。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生命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2)本罪的客體是單壹的自然人。(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告知他人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的事情。,使他們害怕。傷害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的傷害。行為人客觀上告知他人危害的內容即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有實現危害的故意。行為人告知的危害必須是行為人控制的,客觀上壹般認為足以造成危害。威脅行為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方式進行,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間接確定性,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了特定的人,明確告知了被害人。所謂不確定間接性,是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威脅事實,而不明確告訴任何人告訴被害人威脅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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