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不需要撫養18歲以上的孩子。
2.子女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有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給予贍養費。
18歲以下兒童的監護權確定如下:
1,孩子不滿兩歲,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子女已滿二周歲,父母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
3、孩子已滿八周歲,應尊重其真實意願;
4.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母*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