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規章是否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二、行政許可聽證費用
1.如果對行政許可的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許可聽證,但是舉行行政許可聽證也會產生壹筆費用,就是聽證費。
2.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聽證的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是指行政機關為組織聽證而支付的租用場地等費用。不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取證等應支付的費用。因此,聽證費用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
3.聽證會又稱公證會,是立法政策初步制定過程中收集和分析社會各界意見和材料的壹種正式的、主要的方法。同意聽證會(參議院特有的壹種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前者舉行的聯合聽證會都有相同的準備過程和規則。聽證會通常包括證人的口頭證詞和國會議員的提問。
三、行政許可有什麽特點?
行政許可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政策適用於行政主體的特定事項,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申請,沒有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普遍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的前提是壹般禁止,內容是個別解禁。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解除符合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享有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有利於特定人、特定事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壹種外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進行審批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壹項基本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律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式的文件和印章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形式是執照和許可證。
以上是關於規章能否設定行政許可的詳細介紹。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對於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對於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法規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其他違反上位法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