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舉報;
2.NPC代表聯系群眾制度;
3.監督聽證會;
4.民主議會;
5.網上評價。
監督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壹,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監督權主要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批評權;
2、建議權;
3.上訴權;
4.控告權;
5、舉報權。
監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監督權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其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行使的監督權。此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