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墜物索賠有哪些法律規定?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推定,而是對高空墜物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將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相混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其無過錯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采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有無辜業主被卷入訴訟,但其他業主的行為可以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進展,有助於及時找到肇事者。其他所有人不直接賠償受害人,只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尋找線索找到肇事者,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不在現場或者墜落物與自己無關,免除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合理分配不幸損害”為基礎,這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也為第87條的責任分配提供了依據。所以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墜物傷人,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是什麽?1.《侵權責任法》規定,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與建築物所有使用人相比,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限制了責任人,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定,由潛在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既不會導致受害人因損害結果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個人賠償數額因義務人過多而過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到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註意義務,不會無限擴大賠償義務人的範圍,所以這壹立法相對合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2.責任類型在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後,“可能危害建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承擔什麽樣的賠償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應該承擔自己的壹份責任。理由如下:(1)連帶責任過度加重用戶責任,達不到信息訴訟的目的,也不利於社會穩定。(2)違背了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讓大部分“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過制度設計保證損害最小化。因此,如果“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真正的加害人就會逍遙法外,正義得不到實現。(3)連帶責任會導致內部債權無法實現。壹人承擔全額賠償的連帶責任後,其他人可能會推諉責任,導致新的案件出現,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當有人被高空墜物砸傷,勢必會尋求賠償主體。往往由於當時樓層較高或缺乏監控,無法確定哪家是高空墜物的肇事者。這時候法律規定了壹些責任原則,比如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所有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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