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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後逃跑是犯罪嗎?

根據脫逃罪的定義,被抓獲的人逃跑的,不屬於脫逃罪。

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強制傳喚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輕的強制措施之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決定其適用。

脫逃罪:

壹、概念及其構成

脫逃罪是指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關押、改造場所逃跑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拘留、逮捕、羈押和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的法定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司法機關正常司法活動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的羈押和監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逃跑,將直接破壞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礙司法機關的活動。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逃避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等。此外,押解罪犯的方式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的範圍。比如,被逮捕的罪犯在押解到人民法院應訴的途中脫逃,被判刑的罪犯被押解到勞改場所羈押,跳車、乘船逃跑等都屬於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式有兩種:使用暴力逃跑和不使用暴力逃跑。無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在司法工作人員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脫逃。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以威脅、恐嚇等強制行為,擺脫司法工作人員的監管和控制。從人數來看,有人獨自逃離,有人壹起逃離。無論采取何種脫逃形式,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逃逸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如果在脫逃過程中實施了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的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處理原則,以重罪處罰。對於大多數集體逃跑的人來說,應該以* * *罪論處。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照本法和刑事訴訟法必須被羈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即壹類是依法被羈押、逮捕的未決犯;二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場所服刑的罪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被行政機關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人脫逃,不構成本罪。

被錯誤逮捕、判決的人,因不願被拘留或者勞動改造而逃跑的,以脫逃罪論處。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拘留和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拘留或者處罰的目的,不構成犯罪。比如允許犯人回家辦理喪事,因故未能按時回監,就不能認定為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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