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將銀行與企業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的控股(或參股)和受控關系。債權轉股權後,原還本付息按股分紅。實際上,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成為企業的階段性持股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待企業經濟狀況好轉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等方式收回資金。也就是說,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即國有企業的債務,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中的股權。它沒有將企業債務轉化為國有資本,也沒有完全勾銷企業債務。而是從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變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的關系,從原來的還本付息變成按股分紅。以債轉股推進國企改革為契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控股權對不良債務企業進行重組改造,不僅提高了收回權益的保障,還可能以此為契機,為國企改革開辟壹條新路。目前企業壞賬嚴重,銀行催債能力弱,債權面臨損失,債權人無法采取進壹步有效措施收回債權。債權人無法對企業施加足夠的壓力,導致企業還款約束放松。很多企業不想扭虧為貸,很多企業故意拖欠貸款。沒有股權或債券權的相關部門還讓企業欠貸款和利息,讓企業長期低成本占用貸款資金而獲利。債券轉股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權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對企業進行監管或重組,更換無力扭虧、經營不道德的企業管理者。嚴格追究企業壞賬責任,對企業經營實施更嚴格的監管,以削弱甚至消除企業壞賬豁免可能帶來的壓力、減少負面效應和逆向選擇風險。因不良債務嚴重而被債轉股的企業,不應該得到免費的晚餐,而應該受到巨大壓力的懲罰。企業經營者不應該比過去更輕松舒適,而應該承受比過去更大的壓力,接受更嚴格的監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明確的企業資產所有權進入企業,確立了國有企業原有的所有者主權地位,構建了特定所有者對企業負責的產權結構,引入特定國有資本解決國有企業產權激勵不足、債權權益模糊、貸款約束軟化、不良債務大量存在等問題,並以此為基礎建立了適應市場競爭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在解決不良債務的過程中實現了國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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