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在法定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超過規定追訴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法律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是有期限的,司法機關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已過的,司法機關不應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具體起訴期限會根據最高法定刑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