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開庭期間不允許私自錄音錄像。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未經法庭許可,要求所有人員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在庭審過程中不得拍照、錄音或錄像。因此,開庭前,書記員宣讀法庭相關紀律時,會要求在場人員關閉手機等壹切可以錄音錄像的電子工具。而且庭審現場裝有監控,如果發現有私人錄像,會進行處罰。
二、為了保證法庭秩序,維護其莊嚴形象。
庭審現場,法官在公正嚴格審理案件時,突然哢嚓壹聲照片。而且,有人站著,有人坐著,卻沒有揮舞熒光棒。這種場面會嚴重影響法院的莊嚴形象,降低人們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其次,對於上述混亂現象,需要工作人員不斷維持庭審現場秩序,這勢必會幹擾法官對案件的審理,不利於案件的順利審理。
三、避免有意者斷章取義,故意篡改庭審事實進行傳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法律案件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個人隱私、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項。在審理這些敏感案件時,允許現場人員隨意錄音或錄像。可能會有壹些不法分子出於個人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原因,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篡改音視頻資料,歪曲法庭事實,並在各種新媒體渠道傳播。這種做法很容易誤導公眾,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同時給當事人帶來精神傷害。現代社會網絡暴力和網絡輿論的可怕,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
第十壹條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按照規定復制或者抄錄庭審錄音錄像,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十五條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錄音、復制、刪除或者轉移。行為人有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