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紮實做好防止輸入擴散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爭,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妨害突發傳染病防治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
1.所有來高青的縣外人員,必須在到達高青後4小時內到所在村登記,到工作單位報到,掃碼錄入相關個人信息。所在村要在當天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報告。對逾期不報或故意隱瞞事實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除持有《山東省健康通行證》外,其他所有外籍高級別人員必須實施居家隔離措施14天。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必須實施集中隔離措施。未按規定許可進入公共場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高青縣已復產的各類企業、項目工地、經營戶,必須嚴格清查核實所有從業人員。已從外地復工並與各類感染者有過接觸的人員,應立即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報告或撥打公安機關電話110,嚴格落實隔離觀察措施後方可復工。未如實報告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高青縣房屋出租人必須準確核實承租人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職業、服務場所等基本信息。發現外地來的人員,與確診、疑似感染者有接觸的,應當立即向村居住地報告,或者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如實報告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來自省外和重點疫區的人員未主動申報並隔離居住的;居民和其他流動人口如有發熱、咳嗽等癥狀,應及時向村居住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警。
六、凡有發熱、乏力、幹咳、腹瀉等疑似癥狀者,要及時到縣醫院發熱門診就診並按規定報告。未按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提供或者故意隱瞞個人居住史、接觸史,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以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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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新冠肺炎疫情處置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