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經濟法與民法利益標準的差異。法律的利益標準也是法律在利益保護中的出發點和立場。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它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私人利益的確認和保護為價值追求目標,保護平等主體的商品關系,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無止境的追求,往往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的紊亂,損害社會利益。經濟法的本質是社會法,以社會為本位,以社會經濟整體利益為自身價值目標,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維護社會經濟整體利益。它是壹部具有公權力和私經濟的法律,它的出現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分立的二元結構模式。經濟法從壹開始就是國家從整個社會和整個國民經濟的高度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幹預和調節的產物。由於經濟法體現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在個人和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形成了壹個獨特的以社會為過渡體的法域,屬於經濟法領域。可以說,經濟法的出現從非常宏觀的角度改變了社會利益的分配方式,維護了社會經濟利益。
2.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根據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管理經濟、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雖然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有經濟內容,但前者是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是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之間經濟交往中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市民社會經濟領域,是“公”與“私”的關系,後者則完全在市民社會經濟領域,是“私”的壹種內在關系。前者主要調整公共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秩序和效率。壹般不涉及個人人格、財產和買賣關系;後者主要調整平等對等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側重於微觀交易安全。
3.兩種調整方法和手段的區別。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私法。其調整模式采取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誌設定權利義務,國家不進行過多幹預。但其完整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難以解決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如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對弱者的特殊保護等等。這就要求經濟法采取壹系列靈活、綜合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通過引導來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從而使經濟法得以啟用。
4.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兩者的區別。從民法、商法和經濟法關系的經濟學角度來看,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作為經濟法的主要組成部分,作為法律制度在經濟功能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表現在:壹是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提高經濟效益。第三,促進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