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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占道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擺攤占道的,罰款100元但不超過500元。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或者開店經營的,處65438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確需修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設置臨時攤點、堆放物料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比如: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500元以上100元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修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設置臨時攤點、堆放物料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和設施上張貼宣傳品等。,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實施拆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壹條* *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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